|
|
|
|
2012-07-26 第A03版:政法新闻
| 大 | | 中 | | 小 |
|
|
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盗窃5000元领刑4年 |
|
|
作者:记者王文婷通讯员常晟 来源:河南法制报豫北新闻 字数:509 |
|
|
|
本报讯(记者王文婷通讯员常晟)近日,林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零口供”案件获得实刑。被告人王某因敲诈勒索罪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和受害人刘某等4人在林州市区内一歌厅唱歌时,王某趁刘某不备从其身上盗走5000元现金,并藏匿于沙发缝隙中,刘某发现钱被盗后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排查认定王某为犯罪嫌疑人。 王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坚持辩称自己未实施盗窃行为并拒不认罪,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林州市检察院认真审查分析证据,及时补充侦查证据的薄弱环节。开庭之前,制定了严密的示证、质证方案,认真拟定答辩提纲和辩论意见。法庭上,在大量证据面前,被告人王某仍矢口否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公诉人细致梳理证据,有条不紊地一一出示,形成完整证据链,逐一锁定王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并就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且归案后始终拒不认罪的情节,向合议庭提出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 近日,林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撤销之前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