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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15 第03版:生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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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养狗咬伤“内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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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胜利张聪会 来源:今安康 字数: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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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6月11日,新密市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现年61岁的李银召是新密市刘沃村人。2013年8月8日,李银召在曲梁镇蒋坡村赶集买菜时,因肚子不舒服,情急之下,跑进旁边一废品收购站盖在角落里的厕所欲方便,却被废品收购站的狗咬伤腿部。治疗期间,狗的主人陈楼曾向李银召支付1000元钱。因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陈楼拒不向原告支付其他赔偿。李银召于是将陈楼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 法庭上,被告陈楼辩称:原告称被自己的咬狗伤,他当时并不在现场,并且狗一直都是拴着的,之所以被狗咬伤,是因为原告存在过错,与自己无关。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李银召被被告陈楼饲养的狗咬伤,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其所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饲养的狗虽然是拴着的,但其在临街且未设院墙的废品收购站饲养,又未设警示标志,原告是在着急方便且不知被告废品收购站内养有狗的情形下,误入被告饲养有狗的废品收购站内,原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被告对此亦无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但其仅提供了新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票据5张,计3688元;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票据2张,计11224.9元;住院时间共计30天,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5338/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营养费10元/天,计3270元,共计18182.9元,扣除原告先前支付的1000元钱,共计17182.9元法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且未提交相关收入证明,故对其请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陈楼赔偿原告李银召各项费用共计1718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张胜利张聪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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