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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30 第13版:法制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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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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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长葛市检察院 黄丽华 来源:今安康 字数: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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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法重点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如何准确把握监督切入点,实现与新法的有效对接,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迫切问题。 一、修订后民诉法的新规定。1.监督范围扩大。修订前的民诉法未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导致检察机关收到执行方面的申诉后,因缺少法律支持而无法行使监督权。修订后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检察建议入法。修法前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难以满足检察机关监督需要,实践中,探索了较多其他监督方式,尤其是检察建议,是实际工作中可行高效的手段,但因为缺少法律依据,效力得不到保障。新修订民诉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3.对不法调解赋予监督权。实践中,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不法调解屡禁不止,而此类行为却不在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之内。新法修改后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4.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没有调查权给查清抗诉案件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 二、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规定。新修改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民行检察的监督范围和方式,检察机关亟须研究对策,作好迎接挑战的准备,达到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有效监督的目的。1.准确理解新规定。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意义重大,必须进行反复学习,将新旧法条对比,对民诉法的新变化有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才能更好地应对新法带来的新挑战。2.改进工作方式,畅通申诉渠道。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和乡镇司法所的沟通联系,对修订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展开探讨,就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为今后的工作明确方向。同时,要同自侦、控申、预防等部门及时互通情况,挖掘申诉案源,发挥检察权的整体监督优势,增强监督能力。3.加强与法院的配合。变被动为主动,加强同法院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修订后民诉法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和执行工作的变化,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根据具体违法情形,采取可行的监督措施,及时有效予以监督,使民事申诉得到妥善处理。 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还需要在实践中加强探索和创新,不断总结执行监督的有益经验,规范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谋求民行检察工作新的突破和发展。 (长葛市检察院 黄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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