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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09-30
2012-09-30 第03版:生活与法 大 |  中 |  小 

规定“用电人权益保护”无故断电可罚百万

作者: 来源:今安康 字数:865
    9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接受第三次审议。条例名称从《河南省供电条例》转变为《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一字之差,使条例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来阐述和规定“用电人权益保护”。
    没有正当理由断电可罚百万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供电企业,拒不改正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供电企业将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出具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不得停限电。
    电表准不准第三方说了算
    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电人承担。
    用电有异议可查询投诉
    用电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电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用电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用电人可以向当地电力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
    临时停电须提前一天告知
    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提前7日通告用电人;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提前24小时通告用电人。
    房东代收电费不能加价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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