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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第04版:法治综合 大 |  中 |  小 
河南新闻名专栏“走转改”记者基层蹲点日记第2759期

司法警察协助查火灾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贾鹏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40
●蹲点时间:5月25日●天气:阴●蹲点地点:范县检察院●关键词:司法警察
    清晨的训练场上,范县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的队员们正在进行实战化训练,个个身姿挺拔、步伐铿锵。大队长陶喆在队列中穿行,为队员们指导动作要领。
    训练项目安排妥当后,陶喆走到旁边和记者聊起了工作。说起司法警察工作,他指着训练场说,司法警察是检察办案的重要辅助力量,只有平时练得实,关键时刻才能顶得住。
    说起去年办的一起纵火案,那真是对队伍实战能力最直接的考验。
    某个夜晚,一家服装公司车间内突然起火,堆积的丝棉与服装半成品被点燃化为灰烬。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件直接经济损失86万余元。纵火者很快被锁定——与企业负责人结怨的该公司职工王某某。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罪名认定出现明显分歧: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审查,受害企业强烈要求以放火罪严惩王某某。承办检察官认为,必须彻底查清此次火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真实犯罪动机,决定申请司法警察大队派警协助调查。
    接到指令后,陶喆带着两名业务骨干迅速开展工作。“大家别急,我们先把事实查清楚。”到达受害企业后,司法警察队员迅速拉起警戒线,配合检察官耐心解读法律政策、安抚职工情绪,快速稳定现场秩序,为勘查创造必要条件。
    为查明王某某的真实作案动机,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对其进行重点讯问。王某某最终交代,其与企业负责人因发生口角结怨,放火并非单纯毁坏财物,核心目的是通过烧毁生产材料延误订单交付,从而报复企业负责人。
    基于司法警察协助收集、固定的多维度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某为泄愤报复,纵火破坏企业生产材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最终,范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同年,范县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责令其赔偿受害企业经济损失。
    从训练场到办案一线,司法警察正成为检察办案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专业力量,为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与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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