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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8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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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公司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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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尹志丹本报通讯员位士栋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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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净水设备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8日。该公司股东王某持股比例100%,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担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今年2月,付某因个人原因从该公司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付某多次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要求该公司办理财务负责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其作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但王某始终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付某一直“挂名”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多次沟通无果后,付某诉至鹿邑县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涤除其作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被告某净水设备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涤除其作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市场主体变更法定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本案中,原告付某经被告某净水设备公司同意后离职,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及人事隶属关系,被告应当及时涤除原告作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难以依法通过公司内部管理途径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原告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其作为财务负责人,可以通过诉讼涤除相关登记事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挂名”不解除,不仅影响个人信用,还可能在公司出现税务异常、经营风险时被牵连担责。企业作为登记义务人,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在员工离职后,应主动、及时配合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公司不配合变更的,劳动者可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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