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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8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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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履行抚养义务继子理应赡养继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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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穆智明 本报通讯员郭文涛司想丽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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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1年8月,范某与封某甲的父亲封乙结婚,成为封某甲的继母。当时,封某甲年仅14岁。此后,封某甲随封乙、范某共同生活,范某对继子封某甲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并为其操办了婚事。 2019年,封乙、范某产生矛盾,范某离家。2020年5月,法院判决封某甲每年支付范某赡养费2400元。2024年4月,范某因病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2600元。 范某今年已75岁,身体欠佳,加上医疗支出增加、物价上涨,原定赡养费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范某诉至封丘县法院,要求将赡养费增至每月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认为,范某对封某甲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封某甲应对范某履行赡养义务。现范某年老多病、医疗支出增加,且物价上涨,范某要求增加赡养费于法有据。范某另有3名亲生子女,赡养费应由4名子女共同分担;参照往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封某甲每月支付范某赡养费365元。最终,法院判决封某甲自2025年7月起,每月支付范某赡养费365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继子女对继父母如何承担赡养义务。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不仅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还包括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即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应当对继父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得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 那么,赡养费的数额可以调整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范某已75岁,身体欠佳,医疗支出增加,原判决确定的每年2400元赡养费已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其增加赡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结合当地消费标准,并考虑4名子女共同分担赡养义务的实际,酌情提高了赡养费标准。 生儿不易,育儿更难。孝老爱亲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范某作为继母,抚养教育封某甲多年,尽到了继母的责任。在其年迈多病时,封某甲与范某其他子女一同履行赡养义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责任。家庭成员应互尽义务、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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