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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5-28
2026-05-28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投保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咋理赔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王海锋本报通讯员高雁鸿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670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8日上午,孙某购买一辆二手车。2025年2月11日,孙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2025年2月13日9时许,孙某通过微信添加A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车辆商业三者险,并以扫码支付的方式支付保费,保险期间为2025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26年2月13日24时止。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业务员并未对保单生效时间作出提示说明。此外,该车辆还在B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2025年2月13日13时许,孙某驾驶案涉车辆,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后赵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A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A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是否有效;作为承保商业险的公司,A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合同自签订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的条款。对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包括初次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孙某提出投保要约,A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同意承保时,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孙某系初次投保人,并非经常投保车辆商业险种的投保人,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在内的保险条款并不熟悉,案涉保险合同中的“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实际上拖延了保险生效期间,且该条款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单方拟定的固定条款,非双方协商约定的结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确认投保人知悉并接受该条款。在诉讼过程中,A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保”,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向孙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孙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延后至投保人交纳保费并完成缔约的数小时之后,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关于“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问题,交强险和商业险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机动车交强险是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的法定强制责任保险,贯彻即时防范风险原则,其核心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的方式,即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后,保险公司对该要约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以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应认定为交强险保单的无效条款,交强险保险合同自投保时生效。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商业险合同属于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约定保险期间。商业险中“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需结合投保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可以作如下区分:对于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初次投保人、新车投保人),保险公司必须对“次日零时起保”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确保投保人对该条款知悉并接受;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不认定“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有效,投保当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非初次投保人,营运车辆、公司车辆等的投保人,往往对商业险的投保规则、合同条款等较为熟悉,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若其在投保时未对“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该条款,可以认定“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有效,除非投保人举证证明其对“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确实不知情。
    法官在此提醒,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保险生效时间、保险期间等,避免出现保险“空档期”。保险公司应就保险生效时间、保险期间等进行充分提示说明,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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