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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8 第10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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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质效提升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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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牛全瑞杨红朝王菲王振涛王浩王颖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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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实践定位与运行现状 (一)功能定位: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延伸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具有不同的权力运行逻辑起点。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起源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共同参与功能,体现了检察机关从“治已病”办案思维向“治未病”治理思维的转变。它源于案件又不局限于案件本身,是检察办案的自然延伸与有机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治罪+治理”相结合的共治理念。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推动综合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作用日益凸显。 (二)运行成效:有机融入社会治理大局 河南省检察机关积极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已覆盖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网络信息安全、金融风险防控等重点领域,在促进相关行业和领域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获得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示肯定,在推进源头治理和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展现出较强治理效能。 二、质效短板及其深层原因分析 (一)制度供给不足,权力边界不清 当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面临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制约其效能发挥。详言之,一是高位阶立法缺失,二是权源与属性模糊,三是规范体系碎片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适用边际界限模糊,导致实践中监督越位、缺位与错位并存。由于权力边界不清,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制发时机上普遍存在把握失当、节奏失控的问题。 (二)类案监督能力不足,从个案向类案的转化尚存短板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着重关注犯罪预防与综合治理,需从个案办理拓展延伸到类案监督,这对检察机关提升监督线索发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检察建议止步于办理单个案件,未能就同类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缺乏对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多发、频发案件的类案研判,未从个案中提炼出普遍性、倾向性风险点。 (三)调查核实工作不充分,文书质量有待提升 当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线索发现仍高度依赖办案中的“附带发现”,缺乏主动挖掘、深度研判的常态化启动机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起诉过程中受限于办案期限与结案压力,对制度性、管理性漏洞的发掘往往止于形式记录,线索转化率低。更为关键的是,调查核实程序存在严重的“空心化”现象。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浮于表面或不切实际,提出的建议笼统、宽泛,缺乏说理性和必要的论证。 (四)“一发了之”现象较为普遍,整改落实缺乏有效闭环 部分检察工作存在“重部署、轻落实,重发文、轻跟踪”的倾向,检察建议下达后,缺乏全流程、常态化的跟踪督办机制,后续跟进督查流于形式。从过程管控看,缺乏动态化、精准化的督导机制,对建议整改的时间节点、措施落地、进度推进无实时监测与刚性约束,易出现“整改方案一交,后续工作脱节”的现象。 三、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效的路径与建议 (一)法理重述与价值锚定,重塑功能定位与理念引领 有必要超越“柔性监督”的单维认知,重构“刚柔并济”的二元结构理论。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角色混淆”问题,根源正在于功能定位的模糊不清。应当从功能关系的角度进行重述,明确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互补角色。首先,建立检察建议制发的“时序标准”。其次,区分检察建议与其他监督手段的“效力标准”。最后,明确检察建议在“行刑二元格局”中的衔接功能。 (二)推动流程再造,健全全链条规范化运行机制 1.推进案件化办理。建立“线索发现—初核评估—立案审查—调查核实—制发建议—跟踪监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实现从线索到办结留痕、从流程到文书留印。 2.强化质量管控。建立“承办人起草—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政策研究室复核—检察长签批或检委会审议”的逐级把关体系。 3.规范调查核实标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充分运用询问、查阅调取复制证据材料、走访、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法定调查核实措施,确保问题分析精准、对策科学可行。 (三)强化类案监督,提升检察建议的靶向精准度 1.建立类案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开展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件类型、结构比例、采纳情况的系统性分析,研判检察建议工作的态势、规律和特点。通过聚类分析、趋势预测等方法,深入挖掘隐藏于海量案件资料中的共性问题和治理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 2.精准选题立项。选题应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各界关切、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以及社会治理的堵点难点,综合考量问题的普遍性、典型性、可治理性及检察机关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检察建议靶向精准、发力得当。 (四)增强外部协同,完善民主监督和跟踪问效体系 1.构建全方位跟踪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检察建议发出后“送达确认—阶段跟踪—到期回访—效果评估”的全周期跟进机制。整改期限到期前适时提醒,整改到期后及时回访,全面推动从办理向办复转变。 2.深化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积极探索“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的协同治理模式,推动司法监督与民主监督深度融合,实现监督力量的优势互补。 3.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对于涉及重大社会治理议题的检察建议,可形成专题报告,主动借助党政统筹力量推动落实。建立检察建议定期抄报和落实情况通报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社会化办理格局。 四、结论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质效提升既需要检察系统的内部制度优化和能力建设,也需要法律支撑体系的完善和外部协作体系的有力保障。通过推进案件化办理、完善调查核实机制、强化类案监督、深化民主监督衔接等措施,推动检察建议从治理工具升华为治理制度,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综合效果,有力推动检察履职由治罪向治理深化、由办理向办复转变,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与力量。 (牛全瑞系濮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红朝系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王菲系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王振涛系台前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浩系濮阳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王颖系濮阳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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