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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第0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高铁乘客被行李砸伤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王玥本报通讯员任格王彦方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53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陈某从某城市出发前往北京,途中在郑州换乘高铁。其间,陈某佩戴医用颈托进入高铁车厢并落座,不料被从行李架上滑落的其他乘客的行李箱砸中头部,导致面部被划破2厘米,本已受伤的颈椎再次受到冲击。
    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高铁管理方某铁路局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购买车票并乘车,与某铁路局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且生效,某铁路局负有将陈某安全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陈某在乘坐高铁过程中被第三人的行李砸伤,某铁路局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造成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第三人,但某铁路局对旅客行李安置负有充分提示引导、防止伤害发生等安全保障义务。某铁路局未尽相应义务导致伤害发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某铁路局赔偿陈某1万余元。
    陈某与某铁路局均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判决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事发后住院治疗颈椎的费用分担问题。根据事发后第三人积极陪同陈某就医检查治疗并支付费用、某铁路局主动联系陈某询问伤情等情况,法官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可能,遂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陈某同意撤回上诉,某铁路局亦撤回上诉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明确了承运人对旅客的安全运输义务。因该义务产生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非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承运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滑落的行李箱是第三人的,但某铁路局作为运输合同相对方,不能以第三人侵权为由完全免责。旅客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乘客乘车时,应主动遵守相关部门对行李物品摆放的规定,及时调整摆放方式并确保安全,注意不要在行李架连接处放置行李箱、背包等行李,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损。座位在行李架下方的乘客要注意抬头观察,特别注意行李架连接处是否放置了行李、行李放置是否平稳,如有疑虑,应及时联系列车工作人员或要求行李所有人稳妥摆放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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