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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8 第0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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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耍撞人父母支付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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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胡斌
本报通讯员范志楠兰青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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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3岁的王某甲跟随父母王某乙、马某到许昌市某游乐场玩耍。王某甲驾驶游乐场的游玩车在公共区域行驶时,将正常行走的孙某撞伤。孙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经鉴定,孙某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经核算,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损失共计6.7万余元。 事发后,王某甲的父母已垫付各项费用2.8万余元。事故发生时,某游乐场的经营者为武某;2024年7月,某游乐场的经营者变更为张某。 孙某诉至许昌市建安区法院,要求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武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应就事故承担75%的赔偿责任,武某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费用,王某甲的父母还应向孙某赔偿2万余元。武某应赔偿孙某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乙、马某、武某按照上述数额向孙某支付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王某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谁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某游乐场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对事故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经营者变更后,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案中,王某甲事发时仅3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母亲马某的陪同下驾驶某游乐场的游玩车,在公共区域行驶时将孙某撞倒,造成孙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乙、马某作为王某甲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王某甲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王某乙、马某承担。 某游乐场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游乐场未明确划分游玩车的行驶区域,也未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发生事故时,其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7月某游乐场经营者由武某变更为张某时,孙某、武某、张某未就本案赔偿责任作出约定。而武某与张某约定,某游乐场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由武某承担。根据民事意思自治原则,武某应就案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监护缺失是意外发生的常见原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带孩子外出游玩时,不要因分心玩手机、与他人交谈而忽视监护孩子。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事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娱乐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关乎消费者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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