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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5-08
2026-05-08 第0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小区公共收益应公示

作者:□陈俊南郑晓宇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702
基本案情
    2016年,某小区业主甲与郑州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与物业费标准。自2020年12月起,甲开始拒交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后,于2025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2020年12月至2025年6月间欠付的物业费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法庭上,甲对某物业公司的诉求提出抗辩,并提起反诉。甲认为,某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严重违约,无权全额收取物业费。甲反诉要求减免50%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限期解决小区房屋漏水问题、停止擅自开展的商业活动,公示并返还2019年以来小区的公共收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反映的问题属于物业服务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有不足,故不支持某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甲提出的某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等诉求,可向小区业委会、当地街道办或居委会等投诉解决。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物业公司要求甲支付物业费1万余元的诉求,驳回某物业公司违约金诉求;驳回甲的全部反诉请求。
    甲不服,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定期就“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向业主公开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物业公司虽提交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但未能证明已向全体业主公示。最终,针对甲的诉求,二审法院改判某物业公司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自2019年1月至2026年3月期间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发布广告及开展其他商业活动的收益情况。
法官说法
    本案清晰地划定了业主、物业公司在物业纠纷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对解决同类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业主不能简单地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但服务瑕疵可能影响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费是对整体物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维护小区正常秩序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以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部分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不仅损害物业公司的利益,还将影响小区整体设施的保养和秩序维护,可能导致小区陷入“物业服务差—业主不交费—物业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正确的做法是,及时保留证据,通过直接沟通或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要求物业公司整改。若物业公司怠于整改,业主个人可以联合其他业主,以集体协商或成立业委会的方式,督促物业公司继续整改或者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本案中,一审法院虽未支持业主减免物业费的诉求,但通过驳回物业公司的违约金诉求,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给予否定性评价,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次,业主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该条明确,物业公司对相关信息负有主动公示义务,不能以“业主没问”或“有内部账目”为由免除该义务。此外,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再次,业主知情权具有结果公示和过程可查的双层内涵。本案中,二审法院支持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公共收益的诉求,就是第一层内涵的体现。《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主动查询过程性资料的权利。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等会计资料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异议的,有权查询相关账簿。”这意味着,业主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异议的,可以主动要求查阅原始会计账簿等资料。这是第二层内涵的体现。
    最后,公共收益的处分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知情权与处分权是两种权利。业主个人享有知情权,可以查看并要求公示公共收益情况,但公共收益如何使用、分配,必须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具体规则。此外,业主个人不能直接要求将公共收益折抵自家物业费或向其个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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