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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6 第15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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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不能一卖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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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高雁鸿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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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周某于2018年6月将其名下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出售给张某,该摩托车检验有效期已届满且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2025年3月18日,张某驾驶该摩托车行驶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黄某及乘车人赵某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要求张某、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周某将案涉摩托车出售给被告张某时,案涉摩托车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强制报废条件,应当强制报废。周某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出售给张某,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周某就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报废机动车由于零部件损耗等原因,性能大为降低,缺乏安全保障, 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被法律禁止转让流通和上路行驶。买卖、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买卖行为已过去多少年,也不管车辆被转卖了多少次,所有出售过报废车辆的人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机动车所有权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务必依法依规予以报废处理,并及时办理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切勿私下交易转让。购买二手机动车应通过正规渠道,切莫因贪图便宜等购买报废、拼装车辆。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转让人、受让人均需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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