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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6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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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无资质保险公司拒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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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何永刚
本报通讯员耿建立姜楠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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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将其名下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出租给张某用于经营货运业务,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不久后,该车在运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报案后,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确定车辆维修费为3.8万余元。 某运输公司全额支付车辆维修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某运输公司日前诉至汝州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系委托他人代办,其本人未参加相关考试、未通过正规审核,该从业资格证属于无效证件。此外,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正规从业资格证,这是硬性准入要求。本案中,驾驶员未参加相关考试、未通过正规审核,应认定其未取得合法营运驾驶资质。 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某运输公司也在《投保人声明》上盖章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免责说明,可认定保险公司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运输公司的理赔诉求。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本案中,驾驶员因未取得合法营运驾驶资质,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广大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营运车辆驾驶员务必通过正规考试,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代办、买证等行为违法,不仅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加黑加粗的免责条款,确认理解后再签字盖章。营运车辆所有人出租车辆时,要严格审核驾驶员的从业资质,履行监管责任,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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