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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4-16
2026-04-16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虚构完美人设“处对象”获取大额钱财

是感情纠纷还是犯罪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胡斌 本报通讯员李雅刘阳杰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305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11月,蒋某某通过抖音平台认识襄城县城关镇的被害人张某某并将其添加为微信好友。蒋某某谎报年龄,虚构某集团领导身份、高薪、配有专职司机、女儿在德国留学等信息,以处对象为名取得张某某的信任。
    随后,蒋某某以给张某某的儿子介绍工作、单位被纪委查处、银行卡被冻结、单位同事红白事需用钱等理由,先后骗取张某某1.4万余元用于挥霍。其间,蒋某某网购廉价假钻戒作为礼物并开具高额发票,为张某某及其家人购买衣物、水果等,以维系与张某某的关系。得手后,为在不引起怀疑的情况下冷落张某某,蒋某某谎称自己到香港养病、有专人陪护等信息,逐渐与张某某关系冷淡。2025年8月26日,蒋某某退还张某某800余元。
    另查明,蒋某某同时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6.3万元。
判决结果
    今年3月13日,襄城县检察院以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4月7日,襄城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感情纠纷。蒋某某虽虚构身份信息,但其与张某某、孙某某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恋爱关系,蒋某某虚构完美人设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获取张某某、孙某某的好感,张某某、孙某某给蒋某某钱财系基于对蒋某某的好感与信任,属于正常赠与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蒋某某虚构完美人设,获取被害人信任,以处对象为名与被害人发展情感关系,随后编造多种理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给付钱财,涉案金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定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蒋某某并非简单包装自己以获取他人好感,而是精心编造某集团领导身份、高薪、配有专职司机、女儿在德国留学等信息,以处对象为名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取钱财。
    第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且遭受实际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本案中,被害人多次给予蒋某某钱财,并非恋爱关系中的自愿赠予或正常经济往来,而是源于蒋某某精心编造的完美人设带来的错误认识。蒋某某网购廉价假钻戒等礼物送给被害人,维系关系,是其持续骗取钱财的手段。如果蒋某某没有编造完美人设,则被害人不会给予其大额钱财。
    第三,蒋某某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且涉案金额巨大。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的核心标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综合认定。本案中,蒋某某的网络平台账号同时关注了数十名中年女性,对她们均有主动试探联系、甜言蜜语、要求恋爱的行为,属于“广撒网,重点捞鱼”。蒋某某在与张某某“交往”的同时,又热烈“追求”孙某某。针对不同的女性,蒋某某虚构的完美人设也各不相同,从年龄、职业到家庭背景都大相径庭。因此,蒋某某并非为增进感情而适度夸大自身情况,而是在为后续索取钱财打基础。综合以上因素可以看出,蒋某某并非基于正常恋爱关系获得财物,而是精心策划,以处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应认定其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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