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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4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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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人员参观房屋受伤房主是否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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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牛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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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邓某系南阳市某小区的业主,因装修房屋与某暖通商行签订了《安装(家装)施工合同》,黄某系该暖通商行的负责人。 2024年4月20日,某暖通商行的工人在装修邓某房屋的过程中需要安装插座。因某暖通商行与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供货合作关系,黄某遂向某商贸公司采购插座,双方约定由某商贸公司职工龚某负责送货上门。 次日,龚某到达邓某房屋,将插座放在客厅与卧室之间通道的拐角处。该拐角处距客厅电梯井口直线距离8.6米,电梯井口的窗户为落地窗,采光良好。龚某通过微信告知黄某插座已送到,并发送了送货到场的图片。 随后,龚某并未立即离开房屋,而是对房屋结构心生好奇,自行在屋内参观起来。不料变故突生,龚某不慎从尚未装修的客厅电梯井口跌落至地下室,当场摔伤。后经评定,龚某因本次外伤造成身体3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某暖通商行的施工人员在房屋卧室内施工。事故发生后,邓某在客厅电梯井口处摆放了两个大纸箱作为围挡。 事后,经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龚某与某商贸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支付龚某27万元。 龚某认为,房屋装修施工期间,房主与施工人员应在电梯井口摆放警示牌,对他人履行提醒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黄某对事故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酌定原告龚某对事故自担90%的责任,黄某按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按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在受伤后经劳动仲裁部门主持调解,已与用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离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7万元。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龚某仍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损害赔偿。 本案中,龚某进入邓某正在装修的房屋送货,属于合法进入。送货完毕后,未经人邀请,龚某自行参观正在装修的房屋,不慎从电梯井口处跌落至地下室摔伤致残,龚某的参观行为与本职工作无关。龚某作为经常向装修工地送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熟知正在装修的房屋可能有诸多不安全因素,在参观过程中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且事发地点采光较好,应当认定龚某跌落主要系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龚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某暖通商行的施工人员对屋内的情况较为熟悉,虽然无法预见龚某送货后会自行参观房屋的事实,但在龚某送货前应提醒其注意安全,并在龚某送货后及时催促其离开。在未确认龚某是否已离开的情况下,施工人员进入卧室施工,应认定其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 邓某作为房主,对房内情况较为清楚,应当明知电梯井口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对不特定的人产生危险,负有提醒他人注意安全的义务。即使将房屋交由他人装修,邓某仍对房屋负有管理义务。因此,邓某应当事先在电梯井口附近设置障碍物或警示标识,以保障合法进入人员的安全。 综上,某暖通商行的施工人员及邓某均存在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但因龚某并非施工人员,某暖通商行的施工人员及邓某均无法预料龚某会在送完货后参观房屋,对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较小,法院酌定黄某、邓某分别按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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