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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4-14
2026-04-14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产销假香油两人被判刑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尹志丹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23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以来,钱某、王某与王某某(在逃)合谋,雇用工人在郸城县某街道一处民房内,以价格低廉的大豆油为主要原料,非法添加食品香精、色素进行勾兑调配,制造成口感、色泽与纯正小磨香油相似的假香油,并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以“农家自制小磨香油”“纯正芝麻香油”为名销售假香油,利用低价优势吸引大量消费者购买。
    案发后,经专业技术机构检测,钱某、王某、王某某生产、销售的假香油硬脂酸、油酸、亚油酸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钱某、王某、王某某销售的假香油价值239万余元,执法部门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假香油成品价值4万余元。
    郸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郸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结合钱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判决钱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22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2万元。两人违法所得被没收。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还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恪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加工、销售全流程行为,严把食材采购、卫生管控、质量检测关,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切勿为追求一时利益触碰法律红线、突破道德底线,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诚信理念,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消费者要增强辨别意识,甄别商家资质等,警惕低价伪劣食品陷阱。日常生活中,群众若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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