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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4-14
2026-04-14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工人摔伤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宋梦杰 本报通讯员李慕淳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308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木工。2022年10月,王某在该公司某项目工地室内制壳子板时,抱着木板在4米高的架子上行走,不慎滑倒跌落,导致颈椎骨折、双下肢瘫痪,此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500余天。之后,王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
    某建筑工程公司曾为某项目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险每人保额10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医疗费,但对100万元的主险保险金一直未予理赔,王某遂诉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法院(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案涉保单主险的被保险人;且案涉保单附有高空作业相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据此免责。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100万元,并承担鉴定费1400元、检查费2443.2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王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案涉保单主险的被保险人;二是保险公司就高空作业相关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投保的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不记名保单,保单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为该项目工程施工人员”。虽然保单上的“特别约定”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但从该险种的特性看,对被保险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如果机械理解合同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狭义的制式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工地上的实际施工人员将无法获得保险保障,该保险的投保目的将无法实现。王某在投保工程项目施工时受伤,应当被认定为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相关免责内容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内容不产生合同效力。经法院委托鉴定,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王某构成一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案涉保单主险每人保额100万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100万元。
    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的生命线,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人,都应当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措施。建筑行业用工灵活、人员流动频繁,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用人单位投保团体意外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如果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在投保单上作出明确标注,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工人在工地上发生意外后,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事故现场情况、医疗记录、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投保了商业保险,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妥善保管理赔过程中的所有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环节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能只在理赔环节才以条款为由主张免责。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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