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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第15版:法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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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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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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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益能百货店: 2025年10月10日,接到举报办理单(编号:SM03712510100211),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18袋(25㎏/袋)。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郑市德盛街支行,账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账号:1007067399800100012000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应急罚(2025)053,本公告发出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1-69955855;通信地址: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政和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邮编:451100。 新郑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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