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26-04-02 第14版:以案说法
| 大 | | 中 | | 小 |
|
|
租豪车抵押套现构成合同诈骗罪 |
|
|
|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张东实习生李梦华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23 |
|
|
|
|
|
|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李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崔某(另案处理),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崔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豪车,载着李某兜风。行驶途中,崔某突然向李某透露自己知道一条“来钱快”的捷径,并叮嘱她下次出来随身携带身份证。李某虽隐隐觉得不妥,却并未细问,点头答应了。 几天后,崔某再次驾驶租来的豪车找到李某,并拿出手机要求她配合拍摄一段视频。按照崔某的要求,李某需手持身份证,谎称豪车归自己所有,并全权委托崔某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事宜。 李某当即察觉事情不对,十分犹豫。崔某软磨硬泡,反复劝说,并承诺“就是录个视频,不用你出面跑腿,钱到手了咱们一起花”。李某最终配合崔某完成了视频拍摄。 随后,崔某利用这段视频和伪造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顺利将租来的豪车抵押给民间贷款人,拿到15万元。 尝到甜头后,崔某又从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商务车。这一次,无须崔某多言,李某便主动配合录制了委托抵押视频。有了上次的经验,崔某轻车熟路,将商务车抵押套现,拿到了13.5万元。 然而,两辆租来的车辆逾期未还,汽车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催要。崔某始终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最终,两人伪造证件、抵押骗贷的行径败露。 2025年2月15日,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考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5月20日,该案被移送至兰考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判决结果 兰考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李某与崔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官说法 汽车租赁本是便民利民的市场服务,却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沦为实施诈骗的方式。 汽车租赁公司要严格审核承租人身份信息、信用状况及车辆实际用途,从源头防范车辆被挪用、抵押的风险。办理抵押贷款的个人与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大额交易前务必仔细核验抵押物的权属、证件真伪及相关手续合法性,不给违法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广大租车人应当严守合同约定、恪守法律底线,切莫因一时手头紧张便动歪心思、走歪路。一旦逾越法律红线,普通的合同纠纷就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换来的只会是牢狱之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