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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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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尽孝 可适当分得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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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王莉莉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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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系王某丙、马某夫妻俩收养的子女。1993年,王某丙、马某夫妻俩与王某乙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同时对8间案涉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3间归王某乙所有,5间归王某丙、马某所有。法院还判决王某乙每月向王某丙、马某支付生活费。2001年,王某丙去世,王某乙操办了丧葬事宜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018年,王某乙为马某支付生活费、看病费用共计1.5万元。 2020年,马某入住养老院,并对前去探望的亲属表示,谁办理其后事谁就继承其所有遗产。同年,马某去世,王某乙操办了马某的丧葬事宜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葬礼结束后,王某乙开始占有使用马某遗留的5间房屋。日前,王某甲以王某乙侵占其继承的房屋为由,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乙给付原告王某甲房屋折价款5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甲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核心在于确定非法定继承人尽孝后是否可酌定分得遗产、如何兼顾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公序良俗。 本案中,马某虽然多次口头表达了遗产分配意愿,但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视为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王某乙虽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但长期支付老人的生活费、看病费用,操办两位老人的丧葬事宜,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适当分得遗产。结合案件实际,法院酌定案涉遗产由王某甲、王某乙各分得50%。鉴于5间房屋由王某乙实际居住使用且不适宜进行实物分割,本着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5间房屋中属于王某甲的产权份额归王某乙所有并由王某乙给付王某甲房屋折价款。因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故法院根据房屋的建造时间、房屋现状等实际情况,酌定折价款具体数额为5000元。 本案的判决,一方面明确了口头遗嘱的法定认定标准,引导公民依法订立遗嘱,避免身后遗产纠纷;另一方面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使收养关系已解除,王某乙仍照顾老人生活、承担相关费用,办理丧葬事宜,尽到了实质上的扶养帮扶义务。法院酌情认定其分得相应遗产份额,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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