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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第05版:天平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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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南水北调工程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首例涉南水北调干渠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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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王玥
本报通讯员赵钟朱军鑫孟岚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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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结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该案系该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审理的首例涉南水北调干渠的供用水合同纠纷。 水费拖欠引发纠纷 2017年12月,某水务公司通过与某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获得特许经营某县城市自来水业务,在特许经营期限和区域内,某水务公司负责运营并向用水户提供服务、收取水费。该协议签订后,某水务公司正常开展供水经营活动,但未按时缴纳南水北调计量水费。2025年6月,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作为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保障、水费管理与收取的单位,向西峡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水务公司支付2018年度至2024年度南水北调计量水费及逾期利息。 厘清法律关系明晰权责 西峡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与某水务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供用水合同关系,遂结合在案证据,判决某水务公司支付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原水水费1941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水务公司不服,以“本案系用水权交易法律关系”“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等为由提起上诉。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案涉法律关系问题。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南水北调原水的供用及水费缴纳需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形式来约定权利义务。本案系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追缴某水务公司所欠南水北调原水水费引发的诉讼,该法律关系系供用水合同关系。关于案涉供用水合同的主体问题。本案中,某水务公司使用了南水北调原水用于经营,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作为负责南水北调原水的管理与水费缴纳单位,有收取水费的主体资格,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供用水合同关系,故某水务公司作为受水主体应当向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缴纳所欠水费。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一审法院判定某水务公司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通过对本案核心法律关系的深入分析,逐一论证,二审法院认定某水务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裁判守护国家水资源 南水北调供用水水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用水人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本案的审理,明确了供用水合同与用水权交易的法律边界,通过司法裁判守护国家水资源安全,对规范区域供用水秩序、保障国家重大水利工程运营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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