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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3-31
2026-03-31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丈夫去世妻子可单独主张债权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尹志丹 本报通讯员位士栋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71
基本案情
    2015年,范某的丈夫白某与齐某签订协议,约定由白某向齐某出售砖头。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白某共向齐某指定的某商贸公司工地送砖头283万余块,总价款99万余元。某商贸公司已支付白某80万元,剩余19万余元一直未支付。
    后范某诉至鹿邑县法院,要求齐某、某商贸公司支付19万余元货款。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白某于2018年1月去世。自2014年5月至2018年6月,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齐某。
    诉讼中,齐某辩称,本案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白某虽已死亡,但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非只有范某一人,其他继承人是否放弃实体权利、是否参加诉讼情况不明,本案不能继续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案涉交易发生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为白某、范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形成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主张全部权利。继承分割属家庭内部事务,应另案解决,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2025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范某货款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在主张债权时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此类诉讼是否必须追加所有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
    本案中,案涉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配偶一方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配偶一方可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由全体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法院必须一并审理的情形。本案中,范某主张的债权是基于夫妻共同债权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该债权对外具有整体性、不可分性。白某的去世虽可能引发继承问题,但继承关系属于家庭内部法律关系,不影响夫妻共同债权的行使。其他继承人如对债权分割有异议,可通过继承诉讼另行解决。
    厘清外部债权实现与内部继承分割的边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容易混淆对外债权主张与对内遗产分割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家庭内部存在继承争议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若要求必须追加所有继承人方能诉讼,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可能导致债务人恶意拖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区分了家庭外部债权实现与内部继承分割的界限,既保障了交易安全,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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