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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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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板材与约定不符退一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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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贾鹏虎
本报通讯员刘怀中赵丽娜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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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有一处房产需装修,其父亲张某乙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制衣柜、鞋柜、橱柜等家具,并约定了柜体、柜门所用板材。随后,张某乙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支付货款98万元。家具制作完成后,被告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张某甲验收时发现,家具所用板材并非合同约定的材质,遂诉至濮阳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某建材公司返还第三人张某乙支付的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共计392万元;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中,被告某建材公司实际使用的板材与约定不符,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的父亲将货款转账至蒋某的个人账户,蒋某作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和某建材公司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应对某建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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