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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3-27
2026-03-27 第06版:平安鹰城 大 |  中 |  小 

43万元赔偿款到账了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何永刚本报通讯员王小贺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91
    3月23日,狄某终于拿到了赔偿款,那一刻,有心酸,更有感激。
    狄某在某起重机公司从事起重机安装工作。2023年12月,他工作期间被砸伤,之后多次住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并被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因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对裁决结果不服。狄某向宝丰县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狄某自受伤以来,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等各种程序,至本次诉讼,历时两年有余,已支付医疗费10万余元,因维权支付律师费等3万余元,赔偿款至今未见分文,苦不堪言。
    双方历经上述几番程序,剑拔弩张,互不让步。狄某的代理律师说:“案件走到这一步。委托人已是筋疲力尽,但是也没办法……”
    听到当事人的无奈,法官沉思后说:“其实,根据庭审情况,案件事实比较明晰,但是基于劳动者伤情严重,赔偿不是一笔小数目,咱们还是要劝一劝当事人,不能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我们的目的是顺利拿到赔偿款。你们交换下意见,法庭这边也尽力为你们争取权益……”
    第一轮的交锋就这样暂时告一段落。
    本着切实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法官在庭审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引导原告理性主张权利,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同时,为了促成调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应狄某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为调解的顺利达成与履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当庭通过互联网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于庭审后5小时内履行赔偿款43万元。
记者手记
    本案的调解结案,避免了判决后可能出现的上诉、执行等后续程序,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让受害劳动者及时得到赔偿,合法权益快速兑现。该案的调解,不仅解决了经济赔偿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了社会关系的修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法官充分关注伤残劳动者的切身困难,积极引导调解并采取保障措施,体现出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劳动者权益的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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