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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3-26
2026-03-26 第05版:平安鹰城 大 |  中 |  小 

物业服务有瑕疵拒交物业费方式不可取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何永刚 本报通讯员李铭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101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也是保障小区良性运转的基础。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法律途径更换物业公司,切莫因一时意气将自己置于违约的被动境地。近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一起案件,希望大家从中学到一些法律知识。
不交物业费引发诉讼
    2022年7月,某物业公司中标案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5年。某房地产公司在该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后,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刘某系案涉小区业主,自2021年5月1日交房后一直未入住,并拖欠物业费。后某物业公司诉至舞钢市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9852.57元。刘某辩称其购买的房屋一直空置,且某物业公司未实际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应支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小区的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某物业公司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相关条款还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提供部分工作记录及照片、服务公示材料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刘某主张某物业公司存在未提供物业服务、未公示公共收益等情况,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物业公司存在根本违约。
    法院基于合同性质及实际情况,判令刘某交纳物业费9852.57元。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业主认为:“我买了房子但没有装修入住,为什么要交纳物业费?”也有业主认为:“我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我就不需要交物业费。”对此,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雷颖浩提醒大家,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其服务对象是整个小区而非某个专有部分。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需要对公共区域进行安保、保洁、绿化及公用设施维护,不能以个别业主的感受或部分服务不到位而否定全部服务内容。
    很多业主不了解的是,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聘新物业公司前,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当业主收房时,随合同一并签署的文件中通常包含了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确认。该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和服务约定,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业主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忌直接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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