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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第06版:平安商丘 大 |  中 |  小 

严守法律底线避免无效合同

作者:祁飞刘晓静崔乐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26
    本报讯身份证显示已成年,出生医学证明却显示差10天满18周岁,年龄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3月20日,从商丘市中级法院传来消息,该院审结一起反担保合同纠纷案,明确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时间为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依据,并依法认定未成年人为父亲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守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20日,王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经营,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保障追偿权,某担保公司与王某的女儿王某美、王某的弟弟王某民在线上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王某美、王某民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王某未及时偿还贷款。某担保公司于2025年3月代偿40余万元,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并由王某美、王某民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美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2005年10月25日,据此,王某美签订案涉反担保合同时已满18周岁;但是,王某美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为2005年11月30日,据此,王某美签订案涉反担保合同时未满18周岁。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某担保公司已尽审慎义务,签约流程规范,遂判决王某美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美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
    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为准。王某美签订案涉反担保合同时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无劳动收入,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他人巨额债务提供担保,明显超出其认知范围。王某作为借款人与王某美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让王某美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违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原则,不能视为对担保行为的追认或同意,案涉反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终,商丘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某担保公司对王某美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仍需偿还案涉款项,王某民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金融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应严格核查担保人主体资格,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与法律纠纷。
          (祁飞刘晓静崔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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