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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3-17
2026-03-17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直播带货混淆知名品牌?

商家欺诈消费者被判赔偿

作者:□本报全媒体记者宋梦杰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66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时某被某直播间宣传内容吸引,直播间展示的商品、张贴的信息及弹窗均明确指向“可口可乐”。时某基于信任下单购买,没想到收到的却是包装、名称与“可口可乐”高度相似的“可喜可乐”。时某随即与商家客服协商退换货,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时某将销售商家某商贸公司诉至郑州市上街区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某商贸公司作为经营者在直播间销售时,展示、讲解的均为“可口可乐”,实际销售链接却为“可喜可乐”,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虽然庭审中被告抗辩直播间张贴有“可口可乐经典款在2号链接”字样,但该提示字体过小、位置隐蔽,未达到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的程度。同时,某商贸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提供直播间及主播信息,应认定其知晓并默许直播间的销售和宣传行为。另外,某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直播时主播已向消费者明确说明商品差异,致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错误认识。结合评论区多名消费者反馈,法院认定其上述行为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构成销售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赔偿时某损失五百元,驳回时某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与传统线下销售不同,直播中消费者无法接触商品实物,仅凭主播展示或口头讲解、文字描述等方式进行判断,更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作出购买决策,这也恰恰为违法经营者利用信息差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对此,消费者应当擦亮双眼,以免上当受骗。
    本案明确了直播带货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司法对新型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引导诚信经营,维护网络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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