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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3-17
2026-03-17 第08版:司法行政 大 |  中 |  小 
■修法亮点

提升仲裁公信力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79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旨在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亮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接轨国际规则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一)引入“仲裁地”概念。增设“仲裁地”制度,明确以仲裁地而非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和司法管辖法院的依据,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这解决了长期以来裁决籍属不明的难题,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
    (二)引入特定情形下的临时仲裁。允许在涉外海事纠纷以及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中,当事人可选择临时仲裁,
即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这突破了我国长期单一的机构仲裁模式,增加了纠纷解决的灵活性。提升仲裁公信力强化监督与透明度
  (一)明确仲裁机构性质。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二)完善仲裁员制度。拓宽聘任渠道,增加“曾任检察官满八年”等人员可担任仲裁员的规定。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仲裁员必须及时披露任何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仲裁员选任更透明。
推进实践创新提升程序效率与便利性
    (一)确立在线仲裁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且与线下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二)行为保全。首次将行为保全(如要求一方“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纳入仲裁法。
    (三)仲裁前保全。明确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四)确立诚信原则与反虚假仲裁:新增仲裁应遵循诚信原则,并赋予仲裁庭驳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仲裁请求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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