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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3-17
2026-03-17 第08版:司法行政 大 |  中 |  小 
■案例选登

裁断工程纠纷护航企业发展

作者:全媒体记者董景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34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董景娅)3月15日,记者从漯河仲裁委了解到,该委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充分彰显了仲裁制度高效、公正、便民的优势,护航企业发展。
    据悉,2021年11月,申请人某设备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将某大厦配电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合同总价款72万元,工期为50个工作日,同时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价款的50%,结算完毕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22年1月,申请人、被申请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然而,截至2025年7月,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予支付,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为妥善解决纠纷,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漯河仲裁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67万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67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面对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答辩称,案涉工程款需经过审计才能确定结算价格,目前结算未完成、总价款未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同时,申请人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受理案件后,漯河仲裁委高度重视,指派专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查证据材料,重点围绕案涉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案涉工程款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申请人要求利息是否有合法依据3项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仲裁庭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深入剖析争议核心,精准厘清双方权利义务。
    最终,漯河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5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3.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以52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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