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26-03-13 第07版:基层政法
| 大 | | 中 | | 小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更正 |
|
|
|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17 |
|
|
|
|
|
|
2026年2月27日在河南法治报第07版刊登的汴鼓卫医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笔误,现更正为: 开封市鼓楼区锦棠美容店: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3.没收涉案相关药品、医疗器械;4.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汴鼓卫医罚(2026)1号】,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你单位可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92号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D6003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账户(户名: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寺后街支行;账号:41050166670808666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371-27889335。联系人:王守礼、王童舒。 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3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