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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2 第06版:基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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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6〕第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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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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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获嘉县源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7834109295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红旗路中段 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接到农民工李小哲、原继成、李世官等农民工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情况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拒不履行我局2026年2月5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武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007号)。至今未按规定进行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壹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林庆、郭明杰 电 话:0391-7272001 地 址:武陟县兴华路045号 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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