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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第05版:2025河南十大法治事件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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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河南十大法治事件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3326
(上接04版)
6减量控大 预防事故
    河南公安全链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事件概述
    据河南省公安厅通报,2025年全省接报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连续三年全省重特大交通事故“零发生”,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2025年,河南公安机关充分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健全完善“四控”工作机制,全链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对运输企业开展多维度风险画像,督促企业整改风险隐患;将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2025年全省重点民生实事,整治完成6700个事故多发隐患路口;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定期曝光违法较多的企业、违法未处理较多的车辆、典型事故案例和隐患路段;采用“小、快、灵”等工作方法,开展数据每周研判分析,向各地下发风险提示单,严防亡人事故发生;以规范执法为抓手,开展系列专项行动,持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交通违法;联合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落实“321”联合研判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会商路警联动、融雪除冰等工作,开展省际、市际联动80余次,采取应急分流、临时交通管制等措施400余次。
入选理由
    河南公安机关以“预防警务”体系建设为牵引,着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全链条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以全链防控织密平安经纬,用精准施策守护出行安宁,彰显了新时代公安机关护航民生、服务发展的责任担当。
7严惩“黑嘴”净化网络
胖东来诉网红商业诋毁及名誉权侵权获支持
事件概述
    2025年3月起,被告柴某前通过被告温某国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多个平台,发布大量涉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胖东来公司)盈利模式、产品质量、企业商誉、法定代表人于某来个人名誉的视频,进行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2025年4月25日,胖东来公司、于某来以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为由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柴某前、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某柴氏珠宝有限公司、温某国等四被告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赔偿各项损失600万元。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在其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
    本案是依法规制网络“黑嘴”恶意诋毁和抹黑企业商誉及企业家个人尊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针对企业和企业创始人的网络谣言不断出现。发布者的行为超出法律容忍度和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通过制造话题、炒作热点吸引流量并从中获利,成为企业“维权之痛、承压之重、发展之困”。本案中,河南法院坚持“网络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的理念,既厘清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正当批评与商业诋毁的界限,判令责任主体承担商业诋毁、名誉侵权责任,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聚焦网络侵权形态,向自媒体平台发送行为保全禁令,压实网络平台谣言治理责任,取得了“网络‘黑嘴’必规制、侵权损害需担责、企业商誉受保护”的良好效果。
8 化解争议 维护权益
河南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事件概述
    2025年3月21日,最高检公布第58批指导性案例,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的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入选。
    2012年至2013年,在某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某区政府项目指挥部与曹某夫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曹某一户为独生子女家庭,获得奖励安置房共计100㎡。2016年9月,曹某认为《协议》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在按人分配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多分一人份”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另外补偿安置房100㎡。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以曹某与指挥部签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曹某不服,向河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其间,曹某同村多户独生子女家庭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9年2月,河南省检察院将该系列案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经公开听证查明,曹某夫妻签订《协议》时并未充分了解相关奖励规定,不存在自愿放弃奖励的意思表示,认定曹某等与指挥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
    2021年8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2年4月,最高法采纳抗诉意见,指令河南省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法检两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最终,曹某等人与某区政府就补偿事宜达成和解,撤回再审请求。
入选理由
    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对法治政府建设意义深远。地方性法规依法为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设定行政奖励,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组织作为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法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该案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奖励裁量权划定清晰边界,推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落地。
9 保障安居 为民撑腰
河南法院叫停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事件概述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河南某银行借款,并以其51套房屋(包含案涉房屋)作抵押。因该公司未依约偿还本息,河南某银行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该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河南某银行对该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查封案涉房屋后,韩某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河南某银行不服,提起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经查,韩某系进城务工人员。2009年,韩某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2012年5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韩某交付房屋,韩某收房后装修入住至今。韩某及妻子、两个孩子一家4口,在农村另有一套130余平方米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韩某名下在农村另有住宅,但其在市区购买房屋,是为了在市区工作、生活所需,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而购房,因此,其所购商品房属于用于居住的房屋,具有生存利益。相较于商业银行的商事利益而言,生存利益具有优先保护价值。综上,法院判决支持韩某排除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入选理由
    河南是人口大省,也是农业大省。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居权益,对有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下、住得稳”,以及对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本案中,河南法院认定韩某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而购房,房屋具有的生存利益相较于商业银行的商事利益而言,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最终判决支持韩某排除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居住、生活和就业发展的需要。
10 检校共建 培育人才
河南检察机关推动检校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
事件概述
    2025年11月,河南检察官走进郑州大学法学院开展学术沙龙活动。河南省检察院启动“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以来,已在该校组织20多场活动,覆盖师生3500多人次。
    为认真落实最高检、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河南省检察院常态化推进检校合作,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该院聚焦人才合作培养,先后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与高校会签检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选派检察业务专家担任两所高校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并接收优秀青年教师到检察机关挂职锻炼;聚焦理论研究合作,协同推进学科建设,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设立全国首个检察学研究院,与郑州大学联合出台《进一步共建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的十条措施(试行)》,在全国率先形成本科、硕士、博士全链条完备的公益诉讼法学人才培养体系;聚焦法治实践创新,联合省内高校组建专门团队,牵头承担检察学系列教材编写任务,推动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河南检校合作工作得到最高检充分肯定。
入选理由
    法学院校是法学教育的主阵地,检察机关是法治实践的重要力量。进入新时代,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亟须法学理论支撑和引导,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也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和鲜活案例。河南检察机关深化检校合作,在加强法学学科建设、学术研究、法学人才培养,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理论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02~05版文字由本报全媒体记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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