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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6-02-03
2026-02-03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以假币调包真币 数罪并罚

作者:□徐晓勇陈文方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10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闫某携带假币,在多地寻找出租房屋的被害人,佯装要租房子,与被害人拉近关系,然后在看房过程中称自己有急事要用现金,想用微信给被害人转账兑换现金。被害人把现金交给闫某后,闫某称有事要离开,现金用不上了,然后趁机用自己携带的假币调换真币,还给被害人。截至案发,闫某采取这一手法,“换”走被害人张某、甄某、王某、张某某现金共计2.2万元。
    2025年2月24日,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将闫某抓获,当场搜出面值100元的假币260张。后闫某退赔4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5年6月23日,魏都区检察院向魏都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闫某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闫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闫某骗偷兼有的“调包”行为构成何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作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使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闫某并不是真正地使用假币,而是利用假币作为犯罪工具来窃取被害人的财物。闫某和被害人之间的真、假币交换并不是正常经济交易而产生的货币流通,假币未进入流通领域,故闫某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闫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不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乘人不备,秘密窃取;诈骗罪的行为人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占有。本案中,闫某虽然虚构了以微信转账换取现金的事实,但被害人并没有将财物交给闫某控制和支配的意思,而是仅有帮忙兑换现金的意愿,因而闫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盗窃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转移给自己或使第三人占有。本案中,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微信转账兑换现金为幌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真币调换成假币,再以虚构的事实为由,将调换后的假币交给被害人。对闫某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故闫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上,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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