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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7 第06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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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还款后享有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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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海锋
通讯员桑婷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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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郑某向邢某借款2.5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宗某、郑某甲、赵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 后因郑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邢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宗某、郑某甲、赵某履行保证义务。 该案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扣划了赵某1.5万元。随后,赵某提起诉讼,向郑某、郑某甲追偿1.5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郑某向赵某偿还1.5万元及相应利息;郑某不能清偿的部分,郑某甲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为:保证人代偿借款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没有相互追偿权的。但满足以下情形时,代偿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一是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可相互追偿,且代偿保证人的代偿金额超出自身责任份额;二是保证人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三是未约定追偿方式及连带保证,但所有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视为存在连带共同保证意思。 关于追偿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且符合上述追偿情形的,视为各保证人份额相同,按人数平均分担。 本案中,郑某未按时偿还借款,致使赵某承担保证责任。赵某代偿借款后,有权向郑某追偿。保证人郑某甲、宗某与赵某三人共同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赵某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自己的责任份额,有权向郑某甲、宗某追偿。赵某与郑某甲、宗某未约定各自还款份额,应视为份额相同。赵某作为权利人,可选择向一人或多人追偿。故对于赵某请求郑某甲对郑某不能清偿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保证人签字前需明确自身责任,知晓共同保证的追偿规则。若未约定相关事项,共同签字、盖章的行为可能构成连带共同保证,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人代偿后,可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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