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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11-20
2025-11-20 第09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介绍用工赚报酬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何永刚通讯员刘佳怡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08
基本案情
    今年上半年,浙江某文具公司因需要部分临时工,与江某在微信上约定,由江某介绍工人到该公司干活,该公司按照每人每小时22元的标准将工人工资支付给江某,江某再按照每人每小时20元的标准支付给工人,差额作为江某的酬劳。
    随后,黄某等15名工人经江某介绍到某文具公司做临时工,该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向江某支付1.8万余元后,江某却“失联”了。没有收到工资的工人联系江某无果后,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问题。经协调,某文具公司按照每人每小时20元的标准向黄某等15名工人支付工资款1.6万余元。后某文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返还1.6万余元。
判决结果
    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经审理认为,某文具公司与江某达成委托合同关系,且某文具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标准向江某支付了工人工资款和报酬,但江某在收到款项后未向工人发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江某向某文具公司返还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江某为某文具公司介绍工人的行为属于劳务中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劳务中介,介绍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收取适当报酬是市场上常见的用工方式,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江某通过介绍临时工获取差价并不违法,差价只是其报酬的计算方式。
    某文具公司委托江某介绍临时工并代发工人工资,与江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江某作为中间人,是用工单位与工人之间的桥梁,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与用工单位及工人之间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如果中间人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或地位优势,侵害工人权益,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工人在通过中间人找工作时,应尽量了解用工单位信息,明确用工主体,弄明白“我在为谁打工、谁应向我支付报酬”。如果遭遇中间人拖欠工资,要及时与用工单位沟通、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用工单位也应注意,无论使用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都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如果通过中间人雇用工人并代发工资,应当明确约定三方关系,并注意核查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避免因第三方违约承担额外的垫付责任。
    无论是工人、用工单位还是中间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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