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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11-20
2025-11-20 第09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养儿多年非亲生,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刘俊华 通讯员王莉莉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29
基本案情
    原告小刚与被告小艳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因病离世。2022年6月,双方离婚,约定儿子小明由小刚抚养,女儿由小艳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2023年10月,小刚与小明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明并非小刚亲生。得知真相后,小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返还自己抚养小明的费用。
判决结果
    武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小明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抚养小明费用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返还原告抚养小明的费用8.3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恪守相互忠实、彼此尊重的基本义务,这既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原告对非亲生子小明履行了抚养义务,客观上造成了自身财产损耗;而被告作为小明的亲生母亲,本应承担法定抚养责任,却因原告的抚养行为免除了应支付的抚养费。被告从原告的行为中获益,故应向原告返还其已支出的抚养费。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育子女,明显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信任基础,还给无过错的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其精神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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