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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9-23
2025-09-23 第15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浅析算法时代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路径

作者:□刘小睿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510
    算法技术的指数级发展正深刻重构个人信息处理范式,从电商平台的个性化推荐到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从公共服务的资源分配到执法系统的风险预警,算法决策的应用场景持续拓展。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面临着隐蔽性侵权与权利救济失灵的双重困境:算法黑箱使得信息滥用更难察觉,而传统事后追责模式难以应对算法迭代带来的持续性风险。行政法作为权利保障的前沿防线,其主动监管、事前预防的特性,在算法治理中具有司法救济不可替代的价值。
    相较于司法救济的被动性与市场自律的局限性,行政规制本应发挥主动防控作用。但当前规制体系存在标准模糊、监管权责分散、救济能力不足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保护。如何以行政法为枢纽,在保障信息主体程序性权利的同时,为算力产业预留创新空间,成为数字法治的核心难题。
    一、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内涵解析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其核心特征在于可识别性,既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直接识别的个人信息,也涵盖通过组合分析可间接定位到特定个体的信息,如消费记录、位置数据、网络行为轨迹等。
    在算法时代,个人信息的范畴随技术发展不断扩展,那些看似零散的“非敏感信息”,经算法聚合分析后可能具备强识别性,因此也被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信息社会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充分扩散和渗透的社会,给社会结构带来深刻变革,呈现为一种新的社会模式、新的社会形态,其以网络为连接,在社会、生产、生活全领域均有个人信息的处理场景。这一定义既明确了保护对象的边界,也为判断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标准。
    二、行政规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关系
    因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与开放性的特点,在巨额经济利益的诱导下,若没有强制性法律与专门的行政机关监管,企业经营者很难自觉地放弃对个人信息的直接或间接侵害。
    行政法规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角色,并非简单的外部约束,而是一种将保障赋能、市场监管与权利救济连接在一起的治理模式。保障赋能首先体现为制度供给义务——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规范确立处理规则,将抽象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转化为具体的“权利束”(如知情权、删除权、算法解释权),并赋予行政机关制定配套标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职权。例如《湖北省数据条例》要求对公共数据按敏感度划分保护等级,本质上是通过行政规则将个人信息权利具体地展开。
    行政规制是个人信息的核心保障机制,其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与事后救济的全链条介入,为权利实现提供制度支撑。在算法导致个人信息面临“技术黑箱”“集体性侵害”等新型风险时,行政机关凭借法定职权打破权利保护的技术壁垒与市场失灵。尤其在平台经济中,行政机关对大型数据处理者的监管,能有效遏制其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架空用户权利的现象。此外,行政机关搭建的投诉举报渠道、公益诉讼支持机制等,为个人信息提供了更高效的救济路径,与司法救济形成功能互补。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体系化构建
    1.立法层面:由分散到统一的行政法规范体系
    我国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构建可实施分类分级动态调整机制,以《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第十四条确立的“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清单制度为法定基础,本质是中央定框架、地方试细则联动模式,实现规则稳定性与风险适应性的有机统一。
    首先,统一中央标准,以《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第十四条为基础,制定《政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细化“三清单”适用场景。负面清单法定化,明确基因序列、原始生物识别信息、宗教信仰等6类数据禁止共享,任何场景不得突破。敏感数据阈值管控,对行踪轨迹、医疗诊断等有条件共享数据,设定数量触发机制。
    其次,地方差异化授权,允许湖北等试点省份对低风险数据简化共享程序,但需报国务院备案以确保安全底线。实行风险雷达系统,国家级平台接入政务数据接口,实时扫描新型数据处理行为,自动比对敏感数据库并预警。收集民众反馈,公民可通过政务平台标记“数据滥用疑点”,监管机构需在一定时间内复核并决定是否调整分类。
    2.监管层面:独立监管与柔性监管
    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行政监管机构,是解决当前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监管碎片化、专业性不足等问题的重要路径。从现实需求看,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性迫切需要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当前多部门分业监管模式下,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虽各有分工,但面对算法治理、数据跨境流动等跨领域问题时,常因权责交叉导致监管低效。专门机构可凭借集中的职权与专业能力,打破部门壁垒,对个人信息处理全链条实施穿透式监管,尤其在新兴领域及算法时代中,能快速响应技术变革带来的监管挑战,避免因部门博弈错失治理时机。
    阶梯式柔性执法能有效平衡监管效能与企业合规成本。当前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呈现多层次特征,大型平台具备完善的合规体系,而大量中小微企业因技术能力有限,易出现程序性违规。若对所有违规行为实施“一刀切”处罚,可能加剧中小企业生存压力,甚至导致行业创新萎缩。阶梯式程序通过“预警提示—限期整改—约谈告诫—处罚惩戒”的层级递进,可实现精准监管。
    3.救济层面:创新务实有效的权利保障
    第一,可以扩张主体,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对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的限制,使得检察机关可以与社会组织相互补充,双轨并行。检察院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针对侵权行为的处理具有直接性、高效性和灵活性,它更能够发挥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优势。
    第二,可实行示范诉讼和在线和解制度,降低维权成本并提升效率。可以实施跨域示范诉讼机制,最高法遴选典型案件确立裁判规则,平行案件可参照裁定结果快速处理。
    四、结语
  算法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本质上是数字治理能力与技术变革速度的赛跑。行政法作为权利保障的前沿防线,其制度效能直接决定着个人信息在算法逻辑中能否获得实质尊重。未来,随着生成式AI等技术的演进,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仍需在权利保障与技术创新的动态平衡中持续优化,通过规则的精细化、监管的智能化、救济的便捷化,最终实现数字时代个人主体性的真正复归。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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