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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第14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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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 助力业主高效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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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俊南郑晓宇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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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物业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也是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笔者聚焦涉物业纠纷案件,梳理热点问题,以飨读者。 问题一 小区公共收益如何分配、公示、监督? 基本案情 甲小区业主张某等人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未履行相应职责,致使小区物业服务缺乏监督,居住环境越来越差,故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公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公共收支明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共能耗明细,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等,并提供相应原件由业主查阅、复印。 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判决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支明细以及公共能耗明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公布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张某等业主可查阅相关文件和材料。 法官说法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现实中,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收支不透明等问题时有发生。我国部分地区针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出台了管理细则,目前,河南省及郑州市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细则也正在起草中。 依据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小区成立有业主委员会的,应依法负责公共收益的收入、使用和公示。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善良管理人要求保管小区公共收益,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将收支账簿等原始资料及时交接给业主委员会。 公共收益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决,由业主共同决定;收支细则应当以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或发布电子信息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监督。 业主对公共收益相关情况有知情权、监督权,可要求公共收益管理单位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材料,如发现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亦可依法保护自己的相应权利。需要注意,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直接将公共收益分配给个人,无权要求以公共收益抵扣物业费。只要物业公司的服务没有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业主不能以未公示、分配公共收益为由拒交物业费。 问题二 业主财产在小区内受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乙小区业主伏某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车辆被剐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伏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处于小区公共安全视频覆盖盲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公共安全视频摄录终端设备存在盲区,导致伏某车辆被剐蹭后,无法向直接侵权人索赔,应认定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遂判决物业公司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具有一定协助性和防范性的义务。 业主在小区内财产、人身受到损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法院可根据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安保职责或履行安保职责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物业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提供财物保管服务,业主财物在小区内丢失或毁损时,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主张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免责。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物业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规模的安保人员和安保设备设施;二是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较为完备的安保规章制度,是否实现住宅小区全覆盖防范;三是物业公司安保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是否合理使用安保设施设备,安保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问题三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物业公司是否有协助义务和监管义务? 基本案情 丙小区业主聂某享有小区地下车库一车位的使用权,需在该车位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电力部门告知聂某,安装充电桩需提供小区物业公司允许施工的证明材料。聂某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均遭到物业公司拒绝,遂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新能源车辆业主的充电需求属于合理需求,业主在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聂某在符合施工和使用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其安装充电桩并提供允许施工的证明材料于法有据,遂判决物业公司配合、协助聂某安装充电桩。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以绿色原则为价值导向。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精神体现在各编、各章之中,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的义务。 业主在车位上加装充电桩,属于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业主出于为车辆充电的日常需要,在自有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车位,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属于协助义务。案涉车位是否符合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安装充电桩是否会对小区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需要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判断。因此,物业公司仅以可能影响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拒绝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理由不充分。 若物业公司根据小区住宅实际情况,将新能源车位单独划分到较为空旷、电压充足的区域统一管理,能够满足小区新能源车车主配装充电桩的需求,个别业主主张另行在其他车位安装充电桩,既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安全,也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要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后,不能放松对车库整体安全的管理,若发现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行使物业管理职权,予以制止、纠正。购买新能源车辆的业主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亦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安装、使用充电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接受、配合物业服务人的管理,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陈俊南系郑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郑晓宇系郑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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