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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第07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两笔买酒钱,一笔糊涂账,要还

作者:□祁飞文志林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20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某公司经白某介绍,从李某处购买价值5万元的白酒,前期已直接向李某支付第一笔货款3万元。后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先向介绍人白某转账3000元并告知李某,在李某明确表示“不应把货款付给白某”后,段某仍继续向白某转账1.7万元,累计向白某支付2万元。
    然而,李某以未收到剩余2万元货款为由将某公司诉至法院。某公司辩称,白某是李某的员工,其收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销售清单中载明“欠付李某货款”,可见其明知买卖合同相对人是李某;且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白某是李某员工或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向白某付款”不能视为向李某履行义务,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2万元货款及利息。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介绍人白某出庭作证,称已将收取的2万元中1万元转交给李某。但李某反驳,称这笔1万元是白某偿还自身欠付的4158元消费款,而非转交的货款;白某认可欠付李某消费款,但主张金额仅2000余元,而非4158元。
    该院进一步审查后明确两大关键:一是某公司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曾委托白某收款或白某是其员工,白某也证实未获李某发放工资,不存在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某公司明知出卖人是李某,首笔3万元也是直接转账给李某,且在李某明确告知白某无权收款后,仍向白某支付1.7万元,存在明显过错。
    8月29日,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货款14158元及利息,并释明:某公司转给白某但未被转交的部分货款,可另行向白某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此案中,法官特别针对买受人作出法律提示:买卖交易中,买受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明确指定的对象支付货款。
    若不存在出卖人授权、出卖人未明确告知可向介绍人付款,且无法认定介绍人收款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买受人擅自向介绍人支付货款,不能视为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可能面临再次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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