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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第12版:平安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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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交通肇事案,检察官办得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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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胡斌
通讯员李雅王贝贝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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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和货车相撞,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老人受伤、妻子去世,受伤的一方还负主责,这样的案件办得我们既心疼又无奈。”9月15日,河南法治报记者在襄城县检察院采访时,一名检察官谈起一起令其扼腕叹息的案件。 事情还要从2025年4月14日下午说起。任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其妻外出,沿襄城县汾陈乡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庄阎村中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任某某及其妻子受伤。陈某某立即拨打了110和120……2025年5月2日,任某某的妻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6月17日,襄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7月16日,襄城县公安局以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件移送襄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车祸中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老人受伤,妻子去世,受伤的一方怎么还负主责了呢?”看完卷宗,办案检察官产生了疑问。 办案检察官再次翻阅卷宗,并积极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案发时,任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从南边路口驶出,欲横过乡道拐到对面小路上,由于南边路口东西两边树木丛生,任某某未注意到右侧来车,直接驾车通过,横穿乡道行驶到路对面时,与乡道上正常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右前侧相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任某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没有任何交通提示的路口时,未注意让行右侧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办案检察官心中有了结论。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已是耄耋之年,考虑到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办案检察官决定通过电话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了解情况。 电话接通后,对面传来一名年轻男子的声音,对方自称是任某某的孙子,并表示:“爷爷任某某此刻在郑州,奶奶的离世对他打击很大……我们会积极配合办案。” “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任某某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可作相对不起诉。”“天气炎热,任某某身体不好,应去其居住地讯问。”“其妻刚离世,讯问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结合当事人年龄等因素,办案检察官决定讯问、具结、听证、宣布等程序集中到案发地同时进行。 经征求意见,任某某及家人表示愿到检察院接受讯问。2025年7月23日,任某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检察院。“唉,出门买东西,怎么就遇到车祸了呢……”讯问室里,78岁的任某某伤心地说。 办案检察官暖心安慰,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现场情况,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其家人也终于释怀。同日,襄城县检察院经简易公开听证,依法对任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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