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5-08-21 第07版:法在身边
| 大 | | 中 | | 小 |
|
|
公司未买交强险,雇员出事故应担责 |
|
|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杨占伟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637 |
|
|
|
身边的事儿 2024年6月,小张驾驶小型机动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李大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李大爷承担同等责任。小张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属某运输公司所有,其本人是该公司聘用司机,发生事故时其正执行工作任务。后经查明,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大爷遂将小张及某运输公司诉至罗山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小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李大爷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而小张与某运输公司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小张系在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某运输公司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此外,机动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运输公司系投保义务人,其未给该案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李大爷各项损失共计7.8万元。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增加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并加强车辆监管,避免“裸车”上路导致的法律风险;而用人单位雇员则应当确保驾驶行为符合职务授权,避免擅自用车,同时要遵守交规,避免重大过失可能导致的个人担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