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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第03版:法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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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
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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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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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查看案例详情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凝聚更强法治合力,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尾矿库、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一致,均是为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促进生态环境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力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 相关负责人还透露,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最高检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工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提供系统性法律保障。 案例特点 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心关切 保护绿水青山,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力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 2013年至2021年期间,某公司赤泥尾矿库持续发生赤泥浆渗滤液渗漏,污染重庆市南川区母猪溶洞地下水和长江支流鱼泉河地表水。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促使案涉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及污染控制等费用2.17亿余元,新建两套污水处理设施并开展鱼泉河(大坪段)河道岸坡生态环境修复,修复面积7.9万平方米,清淤8400立方米。 北京市海淀区3家单位超总量、超标排放锅炉废气氮氧化物,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治理造成不利影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使污染企业通过技改升级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助力京津冀地区细颗粒大气污染防治。 全流程双向衔接配合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加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协同,有助于凝聚生态环境保护更大合力。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法律咨询、提起诉讼、裁判执行等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支持。 安徽省无为市检察院在办理违法主体非法转运、倾倒磷石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同步将线索移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检察机关协助其查明倾倒固体废物共计1.47万余吨,并通过发表支持磋商意见、督促赔偿协议执行、参与修复评估等方式全流程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环境专业优势,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协助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针对违法主体非法倾倒340余吨冷凝废液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跨区域河流,造成新型污染物二氧六环的衍生物、二氧戊环的衍生物影响水质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办案环节, 为吴江区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支持,促使涉案企业缴纳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水体保护项目替代性修复。 牢固树立系统治理观念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实效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坚持整体性视角,加强协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治长效。 多个违法主体异地运输并非法填埋6700余吨废硫膏至河北省井陉县,导致31815.26吨土壤受到污染。井陉县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同步开展工作,共追回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及修复等相关费用1.03亿元,修复受损土地16亩,被污染土地全部完成覆土复绿,实现“专业处置—政府索赔—司法追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治理目标。 针对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导致环境严重污染问题,吉安市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向涉案企业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861.77万元,最终使受污染土壤得到有效修复。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推动多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出台相应制度规范,健全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合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 数说办案 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共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6%。 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涉及赔偿金额约334亿元,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延伸阅读 ●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等10家单位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等的沟通协作机制进行了明确。 ●2024年10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明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决定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支持或者移送案件线索的方式参与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对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技术方面的支持。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等11家单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进行了细化。 (据最高检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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