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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第06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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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还需支付抚养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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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何永刚 通讯员王静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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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两人生育女儿李小某。202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李小某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2023年3月,李某突发疾病,失去劳动能力。2024年12月,李小某以李某为被告,向叶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照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起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李某辩称,自己因病失业后已丧失劳动能力和抚养能力,不应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向未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李某虽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但除了工资积蓄外,还有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仍有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在此情形下,李某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李某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受到影响,可适当减少支付金额。因张某与李某离婚时未明确约定抚养费数额,且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前李某已陆续支付了抚养费,故法院判决李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向李小某支付2024年8月1日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义务不能因父母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产生变化等原因而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父母原则上没有理由拒绝。给付义务人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按原离婚协议或判决金额给付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但从维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抚养费的减免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第一,给付义务人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具备抚养能力的,可以减免抚养费给付数额; 第二,给付义务人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可以减免抚养费给付数额; 第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原给付义务人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人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给付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原定抚养费数额,必要时还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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