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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8-07
2025-08-07 第09版:天平专版 大 |  中 |  小 

健身房闭店消费者不满后续服务方案

法院: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预付款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岳明 通讯员李靖玥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2060
    为充分发挥预付式消费缓解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和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的作用,打通消费堵点,回应社会关切,今年3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8月5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生动诠释了《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有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为正确高效办理相关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与南阳市某健身公司大学城店签订健身服务交易合同,李某缴纳健身会费2280元,合同中载明办卡种类为尊享卡,有效期36个月。合同第五条备注手写:卡主可带一人入场,非卡主可带卡入场,不可带人。该合同经李某签字认可。李某于办卡当日激活并开始使用。健身服务交易合同背面为健身会员入会协议,该入会协议未经李某签字认可。2021年11月20日,李某缴纳私教费600元,购买3节私教课,课程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该店2022年1月闭店,同年2月贴出通知:“大学城店现在闭店整合,您的会员卡可以在张衡店不限次使用,享受原有门店同等健身服务。”
    李某对闭店给自己带来的不便不能接受。双方经协商未果后,李某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健身服务交易合同,某健身公司退还李某健身费用。
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健身公司签订的健身服务交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称,健身会员入会协议中已经约定,若本俱乐部因故拆迁或关闭,会员可以选择由本公司所属的其他健身俱乐部继续服务至服务期满,已经提前告知原告。入会协议原告并未签字,与健身服务交易合同非同等效力,该条款由被告单方设定,属于特殊情况下对服务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原告并未签字认可,被告亦无证据证实已经提前告知原告,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
    被告于2022年闭店整合,系因被告原因导致闭店,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及时退还卡中剩余费用。
    对于原告诉请缴纳的私教费600元,课程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在被告闭店以前已经到期,法院不予支持,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卧龙区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南阳市某健身公司签订的健身服务交易合同,健身公司退还原告费用2090元。
法官说法及典型意义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该案承办法官李靖玥介绍,本案作为涉及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其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上述条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对于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首先,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强化对消费者的公平保护。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健身会员入会协议中关于闭店后可转至其他门店消费的条款对原告有效,但该协议原告并未签字确认,法院认定该单方设定的条款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这与《解释》中关于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消费者同意的精神相契合。此裁判思路警示经营者,不能仅凭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随意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须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否则其单方作出的相关规定无法律约束力,通过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保障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清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保障消费者合同目的实现。被告因自身经营原因闭店整合,导致原告无法在原约定的大学城店享受健身服务,尽管被告提供了转至其他门店的方案,但该方案未得到原告认可,且客观上可能对原告的消费便利性造成影响,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的请求符合预付式消费中当经营者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原则,为类似案件中判断合同目的是否能实现提供了明确指引。
    再次,规范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义务履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案中,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闭店后的善后处理方案事前未充分与消费者沟通协商、事后未取得消费者追认,仅以其单方意思作出在门店上张贴通知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的裁判结果强调了经营者在经营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妥善处理合同变更等事宜,这有助于促使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协商,减少消费纠纷,推动整个预付式消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导向,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信心,维护消费市场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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