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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08-07
2025-08-07 第06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诉讼中撒谎,承担哪些后果

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1489
基本案情
    案例一:今年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扶沟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某和案外人王某就王某是否应被追加为该案原告产生争议。张某称其与王某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王某则称,自己和张某对案涉加工厂均有投资,且自己投资的数额高、张某投资的数额低,张某主要负责加工厂的管理和记账工作,自己没有给张某发过工资,双方为合伙关系并共同经营加工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涉加工厂是由张某和王某合伙开设、共同经营的,张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而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关系对该案的审理和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关系到是否需要追加王某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张某对影响案件结果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
    案例二:今年3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扶沟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刘某向法院申请证人范某出庭作证。范某称,2019年年底的一天下午,自己看到刘某在扶沟县某仓库大门口以现金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了6000元货款。范某的证言与刘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6年4月,刘某给李某某出具了7600元欠条,随后于2018年2月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1000元货款,下余6600元未支付。范某在刘某的诱导下作了虚假陈述。
判决结果
    案例一中,法院认为,张某故意对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遂决定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张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罚款。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原告张某胜诉。
尽管张某赢了官司,但依然要为虚假陈述行为付出代价。
    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人范某出庭陈述的证词为虚假证言。刘某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刘某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法院遂决定对刘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刘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向周口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后,刘某主动缴纳了罚款。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败诉,刘某不仅要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且要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官说法
    诉讼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任何试图以谎言干扰审判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事人应诚信诉讼,切不可自作聪明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否则不仅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而且会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
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虚假陈述、提供伪证、歪曲事实等方式扰乱正常诉讼活动、挑战司法权威,否则终将付出代价。
    (邹鹏举孙斌冀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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