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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第07版:法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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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豫0100环催字〔20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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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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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9Q7N5L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s102交会处郑州台湾科技园14-1号楼东南户法定代表人:张博 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监测记录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00环罚决字(2025)4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8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缴纳罚款30800元。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平 陈世诚 电 话:0371-67189531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71号 邮政编码:45000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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