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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第08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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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撞伤他人平台或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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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海锋
通讯员姚烽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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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24年11月,外卖员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与步行的刘某相撞,刘某因此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系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外卖员,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胡某在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保险、在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保险补充险。刘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请求被告胡某及甲、乙、丙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中,案涉保险投保模式为按日投保,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部分亦采用了加黑字体显示,且甲公司多次就相同险种诉讼理赔,其在知悉赔偿范围的情况下仍持续、批量为公司外卖员投保,应认定其对案涉险种的免赔范围知悉且无异议,故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认定有效。因被告胡某系甲公司的外卖员,在从事配送服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故该院作出以下判决:对于刘某的损失,由乙公司、丙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部分,由被告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外卖员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外卖员的工作内容、管理程度和获取报酬方式等来确定。目前,外卖员主要分为三类:自营骑手,与外卖平台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外包骑手,与代理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众包骑手,以自助注册方式为主成为平台骑手。本案中,被告胡某是甲公司的外卖员,接受甲公司的统一管理、培训、考核、监督等,从平台获取报酬和行为规范,而甲公司从胡某的配送活动中抽取提成获取收益,体现了胡某在人身、组织和经济方面的从属性,胡某配送外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外卖员的相关商业保险具有责任保险属性,本案中,案涉雇主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明确的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类别,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广大外卖员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一定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他人和自身生命安全负责。外卖平台和相关企业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对外卖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风险管理,完善保险机制,保障外卖员的合法劳动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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