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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第08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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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抹黑”饮品公司道歉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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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岳明
通讯员张学朋朱文欣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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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赵某系某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运营者,拥有100多万粉丝。2024年3月,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针对某饮品公司的视频,内容包含大量侮辱性、特定指向性言论,累计获赞超3.8万,收到评论3563条,转发量487次,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饮品公司负责人认为,赵某作为拥有100多万粉丝的主播,所发表的言论完全失实,已构成网暴,给其饮品品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遂诉至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要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该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个人主观好恶,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带有侮辱性、特定指向性言论的短视频,并能够预见该行为会导致部分不理性粉丝对某饮品公司的信誉评价降低,具有侵害某饮品公司名誉的故意。结合评论及转发量,该院最终认定赵某的行为存在使某饮品公司名誉利益受损的事实,侵害了某饮品公司的名誉权,故判决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所谓名誉权,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表达有明确的法律红线,任何主体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名誉权。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应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批评监督和蓄意诋毁有明显区分,若以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关系人发布视频等方式公然使用侮辱、诽谤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损害企业商誉,则构成侵害名誉权。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网络主播对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应当尽到更高的核实义务,发布涉及他人或者企业内容前,需核实信息来源,避免因主观臆断或者断章取义发布虚假信息。该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名誉权,破坏正常的经营秩序。只有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戒尺,才能在网络直播行业浪潮中行稳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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