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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第12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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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欠条可以让未成年人担保吗? |
法院: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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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海锋
通讯员牛凌云王丽莉 来源:河南法治报 字数: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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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15年前后,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因从赵某处购买生猪,先后欠下赵某130800元。赵某多次催促王某父亲还款,王某父亲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被迫写下欠条,并让时年15岁的女儿王某提供担保。之后,王某的父亲陆续给付赵某生猪款52100元,仍然下欠78700元。 法院审理 2023年1月,赵某诉至法院,诉求王某的父亲支付欠款,王某对该笔欠款负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的父亲仍然无力偿还欠款。赵某依此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进行了查封、冻结,并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11月27日,24岁的王某准备返厂务工,因时间紧迫,她选择了乘坐高铁,然而在购买车票时,却被提示已被限值高消费,无法购买。无奈之下,王某向唐河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25年7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唐河县检察院的再审建议,依法判处王某的父亲支付原告生猪款,撤销被告人王某对该笔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检察官提醒 合法的欠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向赵某购买生猪,先后欠下130800元,经赵某多次催要,偿还一部分后,仍然下欠78700元,并写下欠条,双方对欠款事实未持异议,赵某主张王某某支付欠款本金78700元,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王某担保签名时仅仅15岁,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清偿债务能力,不适格保证人。赵某、王某某未能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反而给被监护人增设义务,即同意让未成年女儿担保责任,即使该欠款行为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承担保证义务,且本案的被担保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赵某主张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依法不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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